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4 年 7 月 19 日
公告日期:2024 年 7 月 16 日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
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
金托管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
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
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 2024 年 5 月 8 日刊登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huaan.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上的《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概览
目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场内申购赎回的代理券商:爱建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储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
证券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可〔2023〕2851 号文。
详见《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自 2024 年 5 月 13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24 年 7 月 1 日募集
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
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30,857,000.0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230,857,000.00 份;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折合基金份额 10,637.00 份。上述资金总额
已于 2024 年 7 月 4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1,15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230,867,637.00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安深证主板
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4 年 7
月 5 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
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159 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99,195.55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78,976,311.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77.52%;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1,891,326.00 份,占基金总份额的 22.48%。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占基金总份
序 持有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全称) 额的比例
号 额(份)
(%)
上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划
佳许盈海(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佳许盈海小幸运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山东天宝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天宝信
诚十七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寿宁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寿宁海
洋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海南盛冠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盛冠
达试金石 1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杭州黑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黑玺量化对
冲 2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时代复
资基金
上海众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众壹资产开
拓四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准的其他业务。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2%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2%
上海上国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
公司按照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决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强化各项审计稽核监察职能,充分保障公司基
金持有人的利益,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最佳的资源支持,并且为保护基金持有
人的利益提供最佳保障。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每一股东各推荐一名,
总经理为公司董事,另三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为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并对股东会
负责。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战略规划和人事薪酬等三个专业委员会。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为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
举和罢免。其余成员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
报工作情况。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组织架构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行业特征而设立,主要采用管理扁平、分
工明确的职能制结构,设有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 运营、综合行政、合规风控
等 5 大板块,以及 1 个香港子公司、1 个资产管理子公司。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523 人(不含子公司),其中
具有丰富的实际操作经验。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研究、市场营销、IT 运营、综合行政、合规风
控等五个业务板块组成。
电话:(021)38969999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 年,总部位于上海,是中国证监会批准
成立的首批 5 家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致力于成为最受投资
者信赖的,具有全球资产配置能力的一流资产管理公司。
许之彦先生,理学博士,2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CQF(国际数量金融工
程师)。曾在广发证券和中山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金融工程工作,
经理,2009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上证 1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
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9 月至 2019 年 1 月,同
时担任华安深证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3 月,同时担任华安量化多因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易富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4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2 月担任华安中证高分红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至 2021 年 1 月担任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华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 年 1 月转型
而来)、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于 2021 年 1 月转型而来)的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至 2021 年 1 月担任华
安创业板 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沪深 300 量化增强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2018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至 2024 年 6 月,同时担任华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至 2024 年 6 月,同时
担任华安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至 2023 年 11 月,同时担任华安上证科创板
月,同时担任华安中证电子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的基金经理。2022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沪深 300 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4 年 7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设立时间:1991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0]497 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资格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907558.9027 万人民币
联系电话:025-83388233
联系人:王金成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前身为江苏省证券公司,
于 1990 年 12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设立,1991 年 4 月 9 日领取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1991 年 5 月 26 日正式开业。1994 年,经江苏省体改委批准,公司改
制为定向募集股份公司。1997 年 6 月,公司更名为“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监会批准,公司整体变更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12 月 7 日,
公司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9 年 7 月,公司吸收合并信泰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2010 年 2 月,公司成功在上交所挂牌上市。2015 年 6 月,公司在香港联
交所主板挂牌上市。2019 年 6 月,公司发行的 GDR 在伦交所主板市场上市交易。
华泰证券是一家国内领先的大型综合证券集团,具有庞大的客户基础、领先的互
联网平台和敏捷协同的全业务链体系。公司搭建了客户导向的组织机制,通过线
上线下有机结合的方式,为个人和机构客户提供全方位的证券及金融服务,并致
力于成为兼具本土优势和全球视野的一流综合金融集团。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类
结果:2016 年为 B 类 BBB 级,2017 年为 A 类 AA 级,2018 年为 A 类 AA 级,2019
年为 A 类 AA 级,2020 年为 A 类 AA 级,2021 年为 A 类 AA 级。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充分发挥作为新兴托管券商的证券市场专业化优势,搭
建了由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业化托管团队。现有员工中本科以上人员占比 100%,
硕士研究生人员占比超过 90%,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
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华泰证券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
格,可为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华泰证券始终坚
持稳健的经营理念,严格管理、审慎经营、规范运作,注重风险管理,保持良好
的资本结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基金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公司
有关管理规定,规范运作、严格管理,确保基金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
华泰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
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披露,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三)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楼茜蓉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的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华安深证主板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本期末 2024 年 7 月 12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219,333,147.62
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 11,755,406.00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发放贷款和垫款
债权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
应收清算款
应收利息
应收股利
应收申购款
其他资产 9,206.40
资产总计 231,097,760.02
负债与净资产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22,082.35
应付托管费 4,416.47
应付销售服务费
应付投资顾问费
应付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7,616.91
负债合计 34,115.73
净资产:
实收资金 230,867,637.00
其他综合收益
未分配利润 196,007.29
净资产合计 231,063,644.29
负债和净资产总计 231,097,760.02
注:报告截止日 2024 年 7 月 12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1.0008 元,本基
金基金份额总额:230,867,637.00 份。
八、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目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截至 2024 年 7 月 12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其中:股票 11,755,406.00 5.09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95,968.00 0.17
B 采矿业 81,880.00 0.04
C 制造业 9,470,692.00 4.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E 建筑业
F 批发和零售业 77,616.00 0.0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69,848.00 0.16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J 金融业 403,272.00 0.17
K 房地产业 274,124.00 0.12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6,644.00 0.1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 综合
合计 11,755,406.00 5.09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值比例(%)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查,也没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的股票。
九、重大事项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
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安深证主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人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
同》
《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
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第一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及时足额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
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
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
法机关提供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
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
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托管、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7)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新服务;
(8)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9)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金管理人召集。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
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
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书
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第三节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到 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收益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明;
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
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规定媒介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节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
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财产的损失;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五节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
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
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二、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
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
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9)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0)本基金参与融资将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
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遵守下列要求:出借证券资产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
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
得低于 2 亿元;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
值加权平均计算;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 6、11、12、13 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 11
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第六节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
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且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节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八节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九节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